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822号 原告:***,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风华社区前海路1085号鼎太风华3期F-2-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292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铭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