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814号
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白岘乡青岭紫栗埠东石案。
法定代表人:曹国强。
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六楼632号。
法定代表人:戎建华。
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