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99号
申请人: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青岭紫栗埠东石岸。
法定代表人:曹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六楼6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3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告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3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