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188号
申请人: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青岭紫栗埠东石岸。
法定代表人:曹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六楼6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浙05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对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现因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浙05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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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