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767号
申请人:浙江钙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访贤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钙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浙江钙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万得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