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23民初1941号
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