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1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颍东开发区众兴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R8MD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东XX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振兴路28号同昇玫瑰佳苑S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HACJ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颍东XX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3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2元,减半收取14791元,由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