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琪鹏,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腾曦佳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71MR8P。
法定代表人:倪国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华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沁春苑3幢3单元1G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0DJXA。
法定代表人:倪国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凤、房振斌,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商城A36-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33227372。
法定代表人:郑广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段家巷小区1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746832420。
法定代表人:黄育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华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华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华致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华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生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邵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