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765号
原告:重庆宏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1312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空港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69345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9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6343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宏宇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空港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宏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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