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802民初3298号
申请人:张家界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PLxxxxx,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xxxx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6892xxxx,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界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xxx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界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xxxx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49275元,并提供了诉讼保险担保,保险单号为022243080401040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界xx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xxx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4927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66.38元,由申请人张家界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