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3298号之一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PL2xxxx,住湖南省***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崇文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6892xxxx,住所地***市紫舞路(永定区教育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曾繁浪。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46元,由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