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3298号之一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PL2xxxx,住湖南省***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崇文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6892xxxx,住所地***市紫舞路(永定区教育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曾繁浪。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46元,由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