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802民初90号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5614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供水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区××期给水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忠包干价款为3100000元;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干形式;在合同签订后先预付工程款60%,加压设备安装到位,水表安装到位,满足供水条件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了工程款18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供水安装工程并满足供水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满足供水条件后付清余款,但被告仅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800000元,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50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公司按照合同计算,欠原告工程500000元,皆为事实,被告公司予以认可;二、原告方在诉状中称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一词不妥;1.按照供水合同发包方第二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可至今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组织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被告公司也不知道工程是否按要求施工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公司没法向物业移交。2.工程完工后原告方从未派人到被告公司对接付款事宜,既无欠款催收通知单,也没有相关人员来被告公司出具工程发票。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10月23日,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供水安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二期给水工程,地点××,工程主要内容为1、从DN150市政给水主管新旧连接;2、安装室外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含阀门、井、**、管件及钢制件;3、安装室内表前涂塑钢管、PPR管及安装DN20远程网络水表314块、安装DN50超声波水表2块(其中市政给水安装DN20水表109块、安装DN50水表2块,中区加压给水安装DN20水表108块,高区加压给水安装DN20水表97块)水表后安装球阀1个,表后与室内碰通由甲方负责;4、安装DN100消防水表1套,安装地式消防栓4套(含表井及井框、**);5、安装无负压加压设备,所安装设备需满足***市自来水公司设计要求(甲方安装好加压设备用电线路及办理好自来水公司用电户名)。合同工期天数按甲方进度要求约60天(雨期、节假日顺延);开工日期,在工程预付款到帐及办理完申请立户手续后开工。合同价款3100000元,给水工程结算方式为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干形式通过合同约定,在合同签定后;先预付工程款60%;加压设备安装到位、水表安装到位,满足供水条件后,付清余款;全款到位,正式送水。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自来水供水用水立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水安装施工,2020年1月7日,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安装施工竣工,同年11月19日,***市自来水公司对××二期给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供水使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2023年1月9日,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诉讼,要求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申请对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供水安装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自来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供水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安装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但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给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规定,本院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应以验收之日起计算,即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对于保全保险费负担问题,关键在于审查诉讼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本案申请人为取得保险公司保函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同时本案原、被告之间未在合同中对该类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保全保险费用应由申请方即原告自行承担。工程竣工后,***市自来水公司已对××二期给水工程进行验收,合同没有约定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需组织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且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尚***二期给水工程向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故,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未按合同约定组织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源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701元,由被告湖南庸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