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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2741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争锋,(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颖奇,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居民,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寇颖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9日立案后原告***20199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普选

 

 0二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