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77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娟利,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胜创泰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大厦XX幢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原告***与被告刘娟利、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胜创泰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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