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3195号
原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A座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76606。
法定代表人:刘军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35567。
法定代表人:江奎,任院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中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陕西胜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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