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2321号 原告:陕西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咀2组宏强机械修理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GLHE5U。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商务综合楼1号楼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RJ3W5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