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圭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圭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新都会蓝海2幢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26472。

法定代表人:蒋新福。

被执行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8838229。

法定代表人:王飞翔。

申请执行人***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5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