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圭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707号
原告***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地新都会蓝海****。
法定代表人蒋新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宁、杜建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5元,减半收取5962.50元,由原告***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