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新都会蓝海2幢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X26472。
法定代表人:蒋新福。
被执行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8838229。
法定代表人:王飞翔。
***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8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90014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40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皖H×××××号、皖H×××××号、皖H×××××号车辆,前述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014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汪少文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