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执48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人民东路35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82423。
法定代表人戴彤。
被执行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秋滨工业城(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566956079。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88605.75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48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虞 帆
执 行 员 胡卅丰
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