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352号。 负责人:戴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 二、准***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琼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