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847号
原告:***,女,192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月,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月、***为与被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故***系金华市金盾实业有限公司招聘的退休返聘人员,被安排至电信实业公司食堂帮工,故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月、***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