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破申37号 申请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东路35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工业城(金华市腾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叶千千。 2020年10月10日,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7)浙07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于同年10月12日通知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经营范围:电子原器件及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和卫星接收设备)、文具,灯具及配件的销售;节能照明亮化工程施工;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2017年4月,申请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审理,本院以(2017)浙07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判令: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技术服务费及安装工程款542144.35元、逾期付款利息119813.9元(利息已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6年1月13日算至2017年4月5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退回质量保修金25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47.5元(利息已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1月6日算至2017年4月5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因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7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在执行阶段经调查,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向本院申请对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对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应 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