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50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