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1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C区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武清新城新安路西侧华景庭苑配建2号楼101室(东蒲洼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6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16161.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天津市远成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津0114执保1404号对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