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财保270号
申请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301省道南侧贯华华工北侧旺旺液化气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州誉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凤凰山小区B区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港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74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誉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誉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