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419号
原告:徐州市鑫铸恒不锈钢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轻工路48号金地商都五金机电城3-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港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鑫铸恒不锈钢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港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鑫铸恒不锈钢板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鑫铸恒不锈钢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