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631号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09728Y。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城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自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8762。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设计院副院长。 被告: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襄阳花园写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911600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城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湖北大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速峰实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纠纷所主张的事实与本院正在审理的该公司与被告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游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684民初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