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53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艺宏建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艺宏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48714元及逾期利息、预交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将执行款人民币55016.64元(含执行费630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689.52元的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