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852号
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岭社区吉华路215号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854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休斯顿之家(深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446龙岗天安数码新城3号厂房B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85111J。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