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7323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岭社区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85499。
法定代表人:李阳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