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7663号
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岭社区吉华路215号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85499。
法定代表人:**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格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前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9DFK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格伦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