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79号
申请人:淄博东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王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F2A8Y
法定代表人:张桂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治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60972
法定代表人:卓小军,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东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淄博东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