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263号
申请人:淄博东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XF2A8Y
法定代表人:张桂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60972
法定代表人:卓小军,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东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