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45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0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以被执行人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为由
,故将该案件退回我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潍坊华光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程序应依法中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海民执字第14518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延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