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民初13456号之二
原告:***,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07587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