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2民初13456号之二 原告:***,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07587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