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34355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图厚德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科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取证费用和大数据筛查费3000元)。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科印公司辩称,涉案图片转载自2019年**网刊登的文章图片,并未标注权属,也未查到版权。涉案图片权利无法确认属于***,也不能证明其授权给原告。未找到***的图库,原告未提交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主张数额过高。也未提供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图片详情 (一)6002985869: 1.作品编号:6002985869; 2.创作日期:2010年2月3日; 3.作者平台账号:asadal。 (二)6003371013: 1.作品编号:6003371013; 2.创作日期:2009年11月20日; 3.作者平台账号:asadal。 上述两张图片发表于壹图网平台。2019年1月1日,平台账号asadal的所有者延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张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原告当庭展示了其网站登载涉案图片的情况及图片创作过程和原图的信息。 二、经营主体 “科印网”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北京科印公司,网址:www.keyin.cn,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9037044号-1。 三、侵权事实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2019年3月13日签发两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一)6002985869: 2017年09期,发布《数字包装憧憬最美好的时代》的文章使用涉案图片用***配图; (二)6003371013: 2015年25期,发布《清洁生产为绿色印刷保驾护航》的文章使用涉案图片用***配图; 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就合理费用未提交票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原片截图、官网截图、授权书、法人作品说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壹图厚德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被告北京科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壹图厚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张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该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图片,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于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北京科印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数量、拍摄难度、作品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图片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原告还主张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取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但未提供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