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3734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2层2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印传媒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潘 昌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