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申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1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7903E。

法定代表人:陈昌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南峰商务楼九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0XAJOW.

法定代表人:李会六,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