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321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1号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7903E。
法定代表人:陈昌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薄丹凤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巢湖市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六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蒲丹风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房产权证号:第28××83、28××84号)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 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成函
法官助理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