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776号
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来安县汊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24861343156。
法定代表人:池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西路183号1#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494879X0(1-6)。
法定代表人:何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1楼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7903E。
法定代表人:陈昌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458938XH(1-4)。
法定代表人:朱亚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2元,减半收取计10971元,由原告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王焕东
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
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戴作静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