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2093号
申请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95276497(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位岩,男,1991年2月9日。
被申请人:河南省仁周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74651D(1-1)。
法定代表人:位岩。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8号楼6层604。
申请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开封市东京新城C号楼1单元5层511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第0013440号)为申请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开封市东京新城C号楼1单元5层511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第0013440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位岩、河南省仁周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