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鼎和诉被告红砖小学和第三人武侯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6173号
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邹和。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红专西路小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尹莉。
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红专西路小学、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鼎和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