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8785号之一
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5168号(山东***调系统有限公司院内16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301、3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915元,由原告中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