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分公司、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81民初3531号
原告: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分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三千城B区幸福里1单元3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建兴苑B座0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分公司、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