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585号之一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榆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长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兰家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北京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能投光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某有限公司、陕西某长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5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原告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本院通知其预交,其仍不预交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