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泗阳县,机构代码:9132132379741864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9132132306186113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9)***字第25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制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577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尚有506668**证金在银行,但无法冻结划拨。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8月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该地址已被我院另案查封。
5.2019年8月28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25771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