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2民初217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武穴市花桥镇团山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65GHXW。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9868.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受雇给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务工,从事机械碾压防盗门泡沫板工作,一台机械共2人操作。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对***进行过岗前培训,业务较生疏。同月25日20时,老板安排***等几个人开机加班,工作期间,由于掌控机器的工作人员姓朱的工友业务不很熟悉,***用手清理机器内的渣质,由于机器没有停,结果将***的左手卷进去了,并同时造成***身体多部位受伤。***受伤在武穴市××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账目全由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结算支付。***出院没几天,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就备好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强行要***和其儿子在上签字。协议约定,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只承担***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享有的其他方面的一切权利强迫***放弃。2020年3月31日,***按照第一次住院的医嘱,满一年后又到原医院取除内固定,再次住院15天,自费6850.62元。8月2日,***向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结论为:***的伤残评定为十级,后期治疗费12000元,误工休息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止,护理、营养期限各为60天。***受伤至今都不能劳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且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又不闻不问。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