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182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65QHXW。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神马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神马公司赔偿:医疗费10561.42元(已扣除神马公司支付的医疗费21000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43天×5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误工费17929.50元(6个月×2988.25元/月)、护理费7015.20元(42677元/年÷365天/年×60天)、伤残补助金32782元(16391元/年×2年)、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43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89868.1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进入神马公司上班,从事机械碾压防盗门泡沫板工作,一台机械有两人操作,每月工资为2700元。2019年3月25日晚上20时许,神马公司安排开机加班,在工作期间,由于掌控机械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在****用手清理机器内的渣滓时,掌控机械的工作人员没有将机械停下来,导致****的左手被卷进机械内受伤。****伤后在武穴市红十字会住院治疗28天,共计医疗费24255.84元,由神马公司支付。2019年4月30日,神马公司强行要求****和****的儿子***在《工伤补偿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霸道条款,神马公司只承担****的医疗费,****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强迫全部放弃。2020年3月31日,****在武穴市花桥镇卫生院取内固定,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6850.62元。2020年8月2日,****向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1、****所受损伤可评为十级;2、后期治疗费12000元;3、误工休息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止,护理期、营养期各60日。****至今不能劳动,家庭十分困难,神马公司对****不闻不问,****到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要求认定工伤,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不受理,****特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被告神马公司辩称,1、****违反公司安全制度违规操作,主观上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2、****住院期间,神马公司尽职尽责为****治疗,垫付医疗费24355.84元,并支付****后期检查费用2000元;3、****出院后,双方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已明确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进入神马公司上班,从事机械碾压防盗门泡沫板工作,一台机械有两人操作,每月工资为2700元。2019年3月25日晚上20时许,神马公司安排开机加班,在工作期间,由于掌控机械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在****用手清理机器内的渣滓时,掌控机械的工作人员没有将机械停下来,导致****的左手被卷进机械内受伤。****伤后在武穴市红十字会住院治疗28天,共计医疗费24255.84元,由神马公司支付。2019年4月30日,神马公司和****、****的儿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1、医疗费由神马公司到医院付清,与****无关;2、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3、****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4、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另行向神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以此为断,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今后出现任何问题与神马公司无关。补:右手一个月后看情况。当日神马公司并支付****2000元作为后期检查费用。2020年3月31日,****在武穴市花桥镇卫生院取内固定,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6850.62元。2020年8月2日,****向湖北武穴科剑法医****定所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1、****所受损伤可评为十级;2、后期治疗费12000元;3、误工休息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止,护理期、营养期各60日。****至今不能劳动,家庭十分困难,神马公司对****不闻不问,****到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要求认定工伤,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不受理。2021年6月,****遂以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神马公司对****的损伤申请重新鉴定,黄冈****医****定所作出黄冈****[2021]临鉴字第717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因****内固定物已取出,除实际发生治疗费用外,不再支持非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本院认为,一、工伤事故既有侵权行为性质,又具有工伤保险性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工伤职工无法取得工伤保险的救济途径时,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可以以侵权责任获得救济。本案原告****与被告神马公司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但因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原告****无法以工伤保险的途径获得救济,现原告****以侵权责任途径提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给被告神马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致左手受伤,被告神马公司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原告****本人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30%);二、原告****和被告神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该“一次性终结处理”应理解为概括性包括截止2019年4月30日止的所有赔偿项目的能够预见的费用,原告****的损伤经黄冈****医****定重新鉴定意见为:1、****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2、因****内固定物已取出,除实际发生治疗费用外,不再支持非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为不能够预见部分的费用,应予处理;原告****后期取内固定亦是后期发生的不能预见部分的费用,亦应予以处理;三、原告****因左手构成十级伤残的经济损失为:后期取内固定医疗费685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50元/天)、误工费1494.13元(2988.25元/月÷30天×15天)、护理费1753.85元(42677元/年÷365天/年×15天)、伤残补助金32782元(16391元/年×2年)、鉴定费2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48830.60元,由被告神马公司承担34181.42元(48830.60元×70%),减去被告神马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神马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2181.42元(34181.42元-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和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因左手取内固定手术及十级伤残的经济损失32181.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湖北神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8.60元,由原告****负担20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