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苏0922民初409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来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丁字港大桥北岸东端、滨海昌盛有限公司东侧、滨海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2MA1MLDG51M。
法定代表人:唐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所地江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奉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来军、被告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原告***与被告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前期垫付2万元的基础上自愿于2021年1月10日之前再一次性给付***5万元。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滨海城南支行,卡号:62×××75)。***自愿放弃对***的权利主张。
二、如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完毕,***有权按6万元的标的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前期给付5000元的基础上于调解当场自愿再给付***1万元(该1万元已经由**的手机微信转至***的妻子程利励的微信账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489.41元,减半收取1744.7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3494.7元,***自愿负担。
五、各方当事人关于涉案纠纷就此彻底了结,余无纠葛。
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圣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栾海洋
书 记 员 郭 涛